特斯拉回应“二手车案”:不构成“欺诈” 将上诉
特斯拉:我们完全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是有些案件在一审时没有充分论证,所以我们会借上诉的机会澄清。同时配合法院的指导,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
特斯拉法律顾问徐辉12月6日晚打破沉默,就“特斯拉隐瞒事故出售二手车”的判决结果独家回应《第一财经记者》:“特斯拉不存在欺诈行为,我们将提起上诉。”
特斯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我们完全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有些案件在一审时没有充分论证,我们会利用上诉的机会澄清。同时配合法院的指导,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该公司还表示,涉案的特斯拉汽车并没有在特斯拉自己的门店进行维修。
是否隐瞒“结构性损伤”成争议焦点
12月4日,微博网友“特斯拉维权人士-韩朝”在微博上发帖称,特斯拉向其出售了一辆官方认证的二手车,并对其进行了大量切割和焊接,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欺诈,需向车主退还37.97万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113.91万元。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结构损坏的车辆一般被认定为“事故车辆”。在特斯拉二手车平台上使用原告车主韩朝购买的一辆S型二手车后,他得知车辆左后轮胎上方的挡泥板被切割和重新焊接的维修记录已经发生,但特斯拉在购买二手车时没有通知他。
对此,律师徐辉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像其他二手车平台认证一样,特斯拉基于国家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的规定,对车辆进行了70多项关键标准的测试,包括车辆是否有结构性维修。如果有结构维修,一定会告知消费者。然而,所涉及车辆的挡泥板维护并未对车辆造成结构性损坏。我们在对车辆进行整体检查评估时,翼子板的异常并没有进入我们评估的项目,所以没有隐瞒。”
翼子板更换等于“事故车”?
第一财经记者查询了《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号文件,发现护舷是包含在二手车评估项目中的,但对于事故车辆的鉴定并不需要。也就是说,更换挡泥板并不意味着车辆是“事故车辆”,而是取决于关键结构部件是否在事故中受损。
在上述文献中,挡泥板被定义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上的一种覆盖物”,被分类为车身外观序列。《第一财经记者》询问《GB/T4780-2000汽车车身术语》中“覆盖件”的描述。“覆盖件”是覆盖车身骨架表面的板制件,不同于“车身结构件”。
基于法律判决和涉及的车辆维修性质,徐辉向《第一财经》记者重申特斯拉不构成欺诈,决定上诉。他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特斯拉在一审中的证据已经更详细了。现在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在15天内提出上诉,并准备补充材料。”
《第一财经记者》还在微博上联系了原告的所有人韩朝。在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里,韩朝一直致力于特斯拉的维权工作。他在微博上引用《GB/T4780-2000汽车车身术语》来表达自己对“身体结构”的理解。
“车身的结构件构成车身的一部分,车身是指结构件与覆盖件焊接或铆接后不能拆卸的总成。”他写道,“(涉及的车辆)切割零件时从C柱切下后墙的整个侧面,切割的部分是特斯拉原厂和C柱焊接或铆接的整体。”韩朝认为,翼子板的维修涉及车辆的结构件,属于“结构性损坏”。
他说的C柱是指车辆减震器的悬挂部分,属于车身骨架的检验项目,对判断事故车辆起决定性作用。但据特斯拉称,损坏只涉及翼子板,不涉及车身骨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使用。
有专家认为,如果特斯拉涉及的车辆只是刮擦后切割更换翼子板,维修后不影响车辆转向、制动、照明装置等安全设备,那么不能认为是结构性损坏。
“宾利案”可作为判例
中国汽车经销商协会专家会员、程朗律师事务所董事兼合伙人武峰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此案目前正处于司法审判阶段。虽然不能评论一审判决,但从法律角度看,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判决可以作为参考。”
武峰律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查的“贵州宾利案”的首席律师,但他没有参与这起特斯拉案。2016年,宾利车主杨起诉经销商欺诈,一审法院裁定经销商欺诈,作出“一退三”判决,判经销商赔偿2200多万元。经销商拒绝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并酌情赔偿购车者11万元。随后,宾利车主杨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这两起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商家是否主观上故意对消费者隐瞒,客观上是否存在导致消费者未能达到缔约目的的情形。故意隐瞒、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判断欺诈的主观构成要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本特利案的判决,法院可以分析该案的销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问题是否严重,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复杂,是否对消费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律师武峰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他认为,在二审中,法院将需要查明特斯拉是否故意对消费者隐瞒车辆的主观情况,同时查明涉案车辆左后翼子板的维修是否属于“重大事故”和“车辆结构损坏”,即是否属于应当告知消费者的范围,是否存在导致消费者未能达到缔约目的的客观情况。
武峰律师还表示,在本特利案中,法院最终裁定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他自行决定给予消费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远低于“一退三赔”的数额。“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欺诈不一样,两者还是有明确的法律界限的。”他说。
